網路申請同意書 填寫違規通知單號 填寫相關申訴資訊 上傳附件與確認申請內容 步驟完成 步驟一:個資蒐集宣告同意及申請作業說明 線上申訴注意事項 1.為了有效運用政府行政資源,請您對來信的內容先予以確認,凡無具體內容、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再陳情者、惡意攻訐謾罵等,本所將不予受理。另如有涉及毀謗、誣告及冒用他人信箱等,發表言論者將負相關法律責任,特別提醒您。 2.本申訴案將以紙本掛號公文回復,請正確填寫通訊地址(聯絡地址)等必要資訊。 3.您的意見或建議俟交付權責單位妥慎處理後,依規定【本市舉發案件處理時間為43天;外縣市舉發案件處理時間為57天】在期限內回覆,請您靜候查復通知。您可利用已驗證過的查詢編號,查詢案件辦理進度。 4.申訴案件申請成功後,可先暫緩繳納罰鍰,無須理會違規通知單原登載之應到案日期。在您接到申訴回文時,如果依法裁處仍需繳款,將依據您提出申訴日期時裁罰基準表對應之罰鍰額度(不會增生逾期罰鍰),重新給予繳款期限(依公文內記載日期為準)。 5.車主與實際駕駛人非同一人,如欲歸責實際駕駛人,請於應到案日期前辦理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 6.如係欲申請製發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則請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提醒您,行政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法定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前述30日不變期間不因提起申訴而得以順延,另未提起申訴亦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網路服務規定 1.利用本網站申請服務,如未依機關規定,於一定期間內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2.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須詳填聯絡電話及住址等通訊資訊,以利資料處理和郵寄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人利用本網站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4.申請人使用本網站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4-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4-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4-3.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其信箱者。 4-4. 任意散發垃圾信件者。 4-5. 蓄意破壞平臺信箱或通信設備者。 4-6. 散播電腦病毒者。 4-7. 散播不實謠言或誹謗性言論者。 4-8.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4-9. 所為言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4-10.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4-11.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5. 申請人因本規定第4點之規定而終止其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6. 申請人利用本網路時,可能會因其所申請之項目而連結至其他網站,本機關與其他網站之經營或維運無涉,亦不對其他網站之任何行為負責。 個資宣告 當您使用本網站申請服務時,需填入個人資料(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手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機關有義務告知以下事項,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前務必詳閱: 1.蒐集之目的:本網站經由您的線上同意後,單次即時提供您的個人資料進行線上服務作業,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5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等蒐集個人資料。 2.個人資料之類別:經由您的線上同意後,本網站將取用來自您之個人資料進行線上服務作業。 3.個人資料使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3-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3-2.地區:機關所在地及本網站提供服務之地區。 3-3.對象:案件權責之機關、人民申請案業務督導機關、本網站管理機關。 3-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案件權責機關。 4.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4-1.得請求補充或更正,本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要求您釋明。 4-2.得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4-3.拒絕您的請求:當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行使權利時,本機關得審核並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1條或其他法令規定情形」,拒絕您的請求。 5.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網站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以上說明 處理中,請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