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訴說明》

1. 本系統受理申訴案件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案件,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或歸責後應到案處所非本所者,本所無裁處權,請勿填寫
不清楚管轄裁決機關、車號及違規通知單號碼者,請逕至監理服務網查詢或參閱範例圖示,確認管轄裁決機關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監理所(站)後逕向其提出申訴。


2. 請先詳閱本所首頁「常見問答」,如瀏覽後仍有疑問再申請交通違規申訴。

3. 另如欲查詢「逕行舉發」違規照片,可至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查詢了解。

4. 申訴送件成功後,該筆違規申訴期間罰鍰金額會凍結,因此已提起申訴的案件,罰鍰無須先行繳納(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或車輛、駕駛執照需辦理相關異動者除外),倘已繳納,亦無須擔心,請俟收到裁決所寄送函文結果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5. 倘已收到本所製發之裁決書,就處罰之裁決不服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請注意提起行政訴訟之時效,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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