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系統受理申訴案件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案件,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或歸責後應到案處所非本所者,本所無裁處權,請勿填寫。不清楚管轄裁決機關、車號及違規通知單號碼者,請逕至監理服務網查詢或參閱範例圖示,確認管轄裁決機關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或監理所(站)後逕向其提出申訴。 2. 請先詳閱本所首頁「常見問答」,如瀏覽後仍有疑問再申請交通違規申訴。 3. 另如欲查詢「逕行舉發」違規照片,可至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查詢了解。 4. 申訴送件成功後,該筆違規申訴期間罰鍰金額會凍結,因此已提起申訴的案件,罰鍰無須先行繳納(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或車輛、駕駛執照需辦理相關異動者除外),倘已繳納,亦無須擔心,請俟收到裁決所寄送函文結果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5. 倘已收到本所製發之裁決書,就處罰之裁決不服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請注意提起行政訴訟之時效,以維權益。 處理中,請稍等...